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

时间:2024-03-26 16:14:23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如今很多的人都有未婚先孕的情况发生,围绕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而产生的纠纷也并不在少数,而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时候,则需要写一份非婚生子女抚养权起诉状,以下分享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1

原告:冯某某,女,200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益民路**弄3号202室。

法定代理人:冯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益民路**弄3号102室,系原告冯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37028419*****00823。

被告:陈某某,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天山西路**弄14号202室,系原告冯*苇之父,联系电话:1380166****。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并补付原告出生至今的抚养费;

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非婚生父女关系,是被告陈某某(父亲)与冯某某(非婚生母亲)之女。被告与冯某某(母亲)2006年相识,在工作中配合默契,终于发生了亲密关系,2007年11月22日原告在浦东新区人民医院出生,出生之后一直由(母亲)冯某某抚养,被告只给了几个月的抚养费,经(母亲)冯某某多次催付,被告还是拒绝继续支付。

原告认为,自己尚在幼儿期,正在处于身体迅速成长和发育的时期,在此期间需要大量的'生活费用,现在冯某某(母亲)为了照顾原告,无法正常去上班,所以原告的生活费用很难得到保障。并且今后还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原告,不久后原告就到了入学的年龄,因此仅靠母亲(冯某某)一个人抚养一定会使其无法承受。况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直到能独立生活为止。

综上所述,原告、被告双方因在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上无法达成一致,从而无法协商解决此事,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2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x月xx日,住**省xx县xx镇xx村*组。身份证号 xxxxx。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生于**年x月x日,住**省xx县xx镇xx村*组,身份证号xxxxxx,系原告的母亲,电话:xxxxxxxxx。

被告: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省xx市xx镇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系原告的父亲,联系电话:13xxxxxxxx。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乙同被告于**年**月在xx市xx镇经人介绍认识,然后双方开始过着同居关系的生活,乙同被告于**年**月**日在xx市xx镇人民医院生育一子,取名为甲。原告与被告是父子关系。原告没有满月时,原告及母亲便返回**省xx市xx县xx镇xx村*组生活。

原告的抚养费从**年*月*日----**年**月**日均由被告承担。从此以后被告没有给过小孩任何抚养费用。**年原告的母亲与被告商量原告的抚养费时,原告母亲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为了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决如上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非婚生子女诉状范本3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公司职员。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某楼联系电话:

被告: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某市人,北京市某区某地

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室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的子女史某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1000元整。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未婚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原被告分居两地。约定儿子由父亲史某抚养,母亲李某在不影响儿子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可随时探望。并约定:儿子在寒暑假期间,由母亲接走抚养。若此条款不能履行,则儿子的抚养权可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两人分开后,被告将孩子送到农村老家,托给孩子的爷爷奶奶来抚养。此后,原告每次探望儿子都遭到无理拒绝。07年暑假原告去接孩子,孩子爷爷竟然将孩子藏了起来。拒绝让原告接走抚养。原告从两人分开至今仅见到过孩子一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把儿子放在农村老家,并拒绝让原告探望和抚养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的约定。该行为不利于儿子的学习与成长,并严重损害了原告对儿子的抚养权和探望权。原告作为母亲思-儿心切,经常以泪洗面。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

此致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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