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过娼处罚时效是多久
嫖过娼处罚时效是多久,大家都知道嫖昌是一种不好的行为,在生活中有很多男人会抵不住诱惑去嫖昌,实际上嫖昌是要收到民事责任的,下面一起来了解嫖过娼处罚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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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于时效的有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单纯嫖 娼,违反治安管理在六个月内追究;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追究,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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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而定,普通情况会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和罚款,但是如果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属于强 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 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对卖淫、嫖 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 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 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 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第五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 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依照刑法关于强 奸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 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 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并不提倡嫖 娼行为,一般情况下对嫖 娼的处理是拘留和罚款,但是如果出现了比较严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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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卖淫、嫖 娼的证据
1、认定卖淫、嫖 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2、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认定卖淫嫖 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 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4、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 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 娼行为。
二、办理卖淫嫖 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 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 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 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 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 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 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
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 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 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 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 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 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 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三、对卖淫嫖 娼行为人的处理
对卖淫嫖 娼人员强制检查性病的结果有两种:第一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 娼人员患有性病的。这时公安民警应继续调查患性病的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 娼。
如果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或者应当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 娼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 的规定,立为刑事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卖淫或嫖 娼人员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或嫖 娼的,公安机关应在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后,一律收容教育,强制治疗其性病。
强制检查性病的第二种结果是:经检查,卖淫或嫖 娼人员没有性病,则应区别其情节轻重及是否曾因卖淫嫖 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等情况,进行处理:
经调查,卖淫嫖 娼人员曾因卖淫或嫖 娼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包括警告、拘留、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理)的,应报劳动教养,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